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向仍超)文身也叫“刺青”,是用帶有染料的細針在皮膚上寫字作畫或雕龍畫鳳,以紀念或以明志,如岳母刺字,是為佳話。但是,近年來,青少年文身問題越來越嚴重,并且呈現出低齡化的現象。
2021年1月的一天,11歲的小星(化名)出于一時新鮮,放學后與同學一起來到某文身店,要求在其手腕文上名字及出生日期。店主姚某某在沒有核實小星年齡的情況下,收取40元文身費用后便將小星的手腕紋成了“手鐲腕”。一個月后,小星的母親無意發現女兒的文身,經過逼問才得知事情原委:之前小星覺得文身很炫酷,就一時興起偷偷去姚某某的文身店進行了文身,但是文身后,同學覺得自己是個壞人,都開始疏遠她,她現在面對自己的“手鐲腕”陷入了深深的懊悔中。為了清洗文身并祛疤,小星的母親花費一萬余元,為此,小星和母親要求店主姚某某支付花去的清洗祛疤費用并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雙方多次交涉未果,小星及其母親一紙訴狀將文身店告上法庭。
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實施后,永順縣首例涉及未成年人文身侵權案。永順縣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該案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重點領域,且在轄區內像姚某某這樣給未成年人提供文身的店家還有不少。根據國務院2020年6月6日頒布實施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有關規定,法院第一時間聯系了市場監管部門對該案進行庭前聯合調解處理。
在聯合調處過程中,永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向文身店主姚某某詳細解讀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并指出,市場監管部門將會對此類新型違法經營行為依法采取相應的處罰,對予造成嚴重后果的,將采取頂格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法官將《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法典》有關未成年人保護和監護的法律規定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及時有效普法教育,法官指出,文身店未能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對未成年人進行文身是對未成年人侵權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同時也指出小星的母親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能教育未成年子女遠離不健康行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是監護責任履行的部分缺失,對其損失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通過法官和市場監管人員共同釋法說理,文身店店主和小星的母親分別認識到了自身的違法過錯和家庭教育的缺失,也對未成年人保護有了充分理解和認識。最終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清洗祛疤費用11260元及精神撫慰金1000元,共12260元,由文身店店主與小星的母親按7:3的比例承擔。
【法官說法】文身實質是在人身皮膚上刻字或圖案,屬于對身體侵入式動作,具有易感染、難復原、易被標簽化及就業受限等特質,使成年人在入學、入伍、就業等過程中受阻,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及社會參與權等多項權利。法官提示,文身經營者在提供文身服務時,應當對顧客的年齡身份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廣大家長對未成年子女和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應當給予積極向上的人生觀和世界的引導與教育;民政、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主動發揮審批、監管的行業優勢,加大對文身服務業的監管力度,杜絕文身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的發生。本案按經營者承擔主要侵權責任進行調解處理,也是基于規范商家經營、引導家庭教育不缺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考慮的結果。
下一步,永順縣人民法院將以此案所突現的社會問題為契機,發出有關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司法建議,推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貫徹實施,同時呼吁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認識文身可能產生的危害,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理性拒絕文身。
責編:李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